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因為員工配送貨物不慎,使對方重複收了一份商品。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此,對方在收到商品時,一般而言,應可知悉多出來的那一份商品,並非其依與您間之買賣契約所購買獲得的。就這一部分,其多使用了您所寄送之衛生用品,基本上可以依民法前皆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其所享受之利益,也就是那一份商品的價金。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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