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特休採周年制,於2013年3月1日到職,2023年2月18日離職,2023年度的特休應如何計算?是否可依工作天數比例計算給予?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2013年3月1日到職,預計在2023年2月18日離職,而公司特休採周年制,則您工作之年資係滿9年,依法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5天,請休期間自111年03月01日~112年02月28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以及勞動部解釋意旨,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應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雇主未給予特休假應無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也就是說,您離職時,已取得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發給工資。但您滿9年尚未滿10年之畸零年資,因未達再滿一年之要件,除非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外,否則,依上開法條及勞動部函釋解釋,公司毋庸再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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