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大概8月底去婚紗公司現場,顧問跟我們說當天下訂有優惠,離開就沒有優惠為由,讓我們下訂了婚紗攝影的包套,總價是50800元,要我跟先生用現金付清25000元的「訂金」,當下因為也沒有婚攝的經驗不了解有哪裡不合法之處,加上他們的服務還不錯就下訂了,但後來去挑選拍照的婚紗後,發現付了訂金之後的服務態度差很多、加上對於可選擇的婚紗我跟先生都不是很滿意,也還未使用到任何攝影的服務,所以有聯繫業者是否可以退款,但業者卻回應無法退款,只能看能否轉讓給其他新娘,而且當時收的高達總金額50% 的「訂金」25000是含有「排拍日期的訂金的額外30% 」是一筆收取的!卻並未在預約單上寫清楚並且沒有明確告知!讓我與先生對於這25000的定義是「訂金」,50800的20% 是10160,明顯超收,但超收的部分業者卻已「排拍日期」為由收取額外的30% !我與先生頓感覺業者有誠信上的疑問,無法接受…希望可以找到辦法退還已付款項…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契約約定內容有違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約定內容,可主張條款無效。
消費糾紛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返還退款,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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