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雇主能僅因勞工懷孕就要求勞工離職。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第 38 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故僱主如有違反情事,得處2萬到30萬元罰鍰。
如果僱主以您以自願離職而拒絕您的育嬰假申請,由於一般常情,勞工不太可能主動放棄自己的就業權利,如果雇主無法舉證合理的情事,那目前法院採信的可能性就不大,所以您可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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