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國外向台灣工廠訂貨,一開始工廠說吸收模具費,現在他要關廠,要求我們付全款買回使用多年的模具,我們不買他不願意銷毁但是是我們出圖的設計。這部分他們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我們可以怎麼應對?謝謝
A:
您好,
如 您在國外請台灣廠商作模具,模具相關設計是由廠商作的,而不是您作的,請下游加工廠商作時也沒約定著作權是歸屬於誰時,依台灣的法令,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是歸受聘的下游加工廠商的,如有用契約約定,才可以說模具歸屬於您的(即出資人)。
相關法條如下: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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