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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請問我這樣的消費糾紛構成詐欺嗎

請問我這樣的消費糾紛構成詐欺嗎


陳OO 發問於 2023-02-06 | 桃園 | 其他

Q: 同行付錢請我幫忙調貨,又在我付出款項訂貨之後臨時跟我說要取消交易,事先我就說過,不能催貨、可以等、可以接受付全額預購我才幫忙,所以我是不可能為了她突然這樣去得罪廠商的,於是她完全無法溝通,堅持要我退還款項,晚上跑到我家社區大鬧,守衛不讓進來她還騙守衛說是我的親戚,還上法學網查我的前科資料公布在好幾個群組,因為她這樣鬧我被迫跟家裡借了十幾萬先還她希望她能冷靜一點沒想到她得寸進尺隔天還要人打電話恐嚇我,交易是取消了,可是貨我已經買了我是不是很倒霉?她還去告我詐欺害我戶頭凍結⋯⋯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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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見解。
如您的行為非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即不構成刑法詐欺罪,您可委由律師協助針對其告訴之事實為答辯,由律師為您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以解除帳戶凍結問題,並可請律師對其另為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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