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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交貨時間已過兩年客戶可否要求退機?

交貨時間已過兩年客戶可否要求退機?


小O 發問於 2007-01-23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我公司代理機器賣至大陸客戶
其交機時間已超過兩年,但驗收尾款未收
現客戶要求退機
當初客戶已L/C付款,目前L/C早已失效
我方當客戶說機器有問題時
國外出口商大陸分處亦有處理
且當場有將機器處理好,並且證明機器無問題


想請問
1、對方可否要求退機(已超過2年)?
2、機器處理中均屬正常,若一有問題就可要求退機其說法是未完成驗收可成立否?


以上問題煩請您回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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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本案為一國際貿易糾紛,首先應檢視雙方當時所簽之合約規定。就 台端所述雙方似乎有驗收之規定,而 貴司並未完成該驗收,所以也未取得尾款,這部分需視雙方契約對於驗收之規定,如契約中並無規定,則可參考相同商品或服務之情形,衡量對方之要求是否合理。

二、對方是否可以請求退機?同樣需檢視契約中 貴司之保固責任為如何訂定?保固期限起訖時間,以及保固範圍和如何履行保固責任?

三、在國際貿易中首重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如契約中未約定之事項才由習慣或法理加以補充,至於糾紛發生時適用之法律亦應先適用雙方約定的法律及訴訟行為地,如雙方未約定,按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1.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2. 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3. 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如雙方對於所適用法律並無約定,按前述法條選擇適用法律後,再依該法律為判斷並選擇訴訟地。

四、關於對方以L/C付款,一般而言L/C自開出之後即與原契約分離,不論 貴司是否出口符合對方要求之機器,只要 貴司可以提出L/C上所載之文件, 貴司即可領款,如今L/C已逾領款時限, 貴司亦未請求對方延長L/C時效,是故該L/C應已失去效力,惟該L/C失效不代表 貴司放棄尾款請求權, 貴司仍得向對方請求,只是請求權基礎及適用之法律仍待確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網址: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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