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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備受沒理文件指責滋擾尋求保護

備受沒理文件指責滋擾尋求保護


LOOOO 發問於 2023-02-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公司經常受到前供應商/合作夥伴公司以不同理由不同角度觀針對性地發函指責要求限時回覆, 否則對方將會用法律行動提告. 即便相同問題已於2年多時間多次以回函、電郵、會議中解釋清楚. 惟對方仍不同時間隨心肆意發函, 每次以不同角度指責相同問題, 並每每以脅迫方式放週五下班後發文, 且限時數天內回覆. 這情況使公司人員額外花費時間及工作去處理, 亦影響公司正常工作時程. 實對公司及公司負責人造成很大心理壓力及滋擾.
請教有任何法規/法律可以保障我們, 制止對方作三不五時的無理發函嗎?
有何方法制止非正常性的商業通聯?
還有, 對方於合作期間懷疑故意拖延交貨期間, 並疑指示其代工廠押後生產我方訂單, 就算代工廠產線有空也不給指令生產. 這情況可以向其索償嗎? 因採購確認單上只寫"預計交貨期", 而且賠償只限實際損失. 究竟有何辦法? 麻煩指教指教.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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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規定。
除您可證明對方之行為已經造成滋擾行為可向警方為報警處理外,您可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表達公司立場,制止該合作廠商之行為,對於對方無理的發函可以不用理採,如其對於 貴公司為提告,您可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雙方間的採購確認單「預計交貨期」如果認定不同,需由當時雙方之真意解釋確認所約定的實際交貨期間為何,如果對方之所為已逾該交貨期,您可向其進行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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