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登記為有限公司,負責人與股東持股各半,目前股東尚有銀行、信用卡、對外廠商的貸款及貨款未清,近期不斷收到銀行通知才知道信用卡及信貸皆未繳納,雖然股東已離職一段時日,但股權部分一直未達成共識不願轉讓,且股東仍以公司名義向外面廠商進貨不斷積欠款項或延遲付款,公司接獲通知不堪其擾,請問:
1.如股東因私人借貸問題,銀行或私人企業廠商是否有權利向公司追討?
2.若股東積欠政府款項如勞健保等費用造成帳戶凍結,是否會影響公司財務問題?(如要求公司代為繳納或凍結公司帳戶)
3.如短期內無法解決股權轉移的問題;且股東尚積欠公司款項三百多萬未能解決,是否能有方式能取消股東權益,或至少財務層面切割出來,別讓股東因私人因素讓外頭的債務因素影響公司營運?
A:
您好,
雖然股東個人的債務原則上與公司無關,但您又提到”股東仍以公司名義向外面廠商進貨不斷積欠款項或延遲付款”,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以為是和公司作生意的話,或許第三人可能有權向公司追討。如公司帳戶被凍結,當然可能會影響公司財務運作。至於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尚需雙方協議才可,公司並無法片面取消股東權益。
以上回覆僅係依您所述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民法第26條本文之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公司是有獨立的法人格的,和股東是切分開來的,也就是說,公司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人,權利義務都是各自負擔的,所以:
(1) 股東的私人借貸問題,因為借款人是股東個人,不是公司,所以銀行或私人企業廠商沒有權利向公司追討。
(2) 若股東積欠政府款項如勞健保等費用造成帳戶凍結,因為積欠費用的人是股東,不是公司,所以政府不會要求公司代為繳納或凍結公司帳戶。
(3) 若股東股權沒有移轉,就有權享有股東之權益,公司不能片面取消任何股東之權益,但您提到股東有積欠公司款項三百多萬,公司可以依法對股東起訴請求返還,若勝訴且股東不返還,或許可以拍賣股東所持有的出資額,再由負責人買下。
三、另外,您沒問到但描述中有提到,「股東仍以公司名義向外面廠商進貨不斷積欠款項或延遲付款」,如果該股東只是單純的股東而並非董事,並沒有權利對外代表公司進貨,公司應立即發函通知所有廠商,該股東並沒有權利代表公司,公司不會承認任何股東代表公司簽訂的合約或給付任何的款項,以免股東私人行為影響公司營運。
四、依據您的描述內容回答並建議如上,至於實際操作上該如何應對外面廠商?公司函之內容如何寫?要如何起訴股東?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反被股東找到把柄挾怨提告?需依個案之情況再給予建議,本所已有多次為客戶處理經營權及股東糾紛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可與本所聯繫預約本律師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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