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2023/01/31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離職,離職日到2023/03/03
但公司要我只做到2/10,我是否可以以公司位在30日前提出告知,
要求非自願離職單及遣散費?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於2023/1/31向公司提出離職,預告最後工作日為2023年3月3日,但公司要求您提前離職,只做到2/10,若公司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具備勞基法第11條各款解雇事由者,則依民法第487條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可知公司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故拒絕受領您提供勞務,而必須給您在離職前這段期間的工資。
至於您是否可因為公司要求提前離職,進而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涉及公司究係以何種事由片面提前終止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且須判斷您與公司各自終止勞動契約的時間點為何,不得僅以公司未遵守預告期間,而有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事由,而得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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