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及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
您知悉朋友肆意利用您的明亦未公司招募會員並未予阻止,如日後朋友利用該公司行違法行為,您可能會被認定是該違法行為的共同正犯或是共同侵權行為人,而遭致相關爭訟的法律風險,不論是否您是否實際有無參與公司的活動,是以,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對其發送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告知,提早制止其為該行為,如限期未為改善,亦可再委由律師對其逕為相關法律程序的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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