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採曆年制特休,員工到職日為111年3月7日,離職日為112年3月10日,
(1)公司給的資訊是從2023.3.7起有5.6天的特休可以計算, 跟我自己上網查的有出入, 想請問一下能否協助確認此問題
(2)如若在112/3/10正式離職,請問一樣可以拿到未休的特休費用嗎? 請問可以拿到幾天呢?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11年3月7日到職,預計112年3月10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1年,特休日數為7天,請休期間自112年3月7日~113年3月6日,而您於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9日,此為年資滿半年取得3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若於111年度有取得特休1.9天,且已休畢,則扣除已休之1.9日,您特休日數應尚剩餘8.1天,而非5.6天。若您到職迄今尚未休過特休,則您在離職前可以先向公司請休已滿半年取得之3日特休,而於112年3月7日起可向公司請領年資已滿一年所得之7日特休,而您於112年3月10日正式離職後,就特休未休畢之剩餘天數部分,公司應折算成工資給付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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