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首先需釐清您的勞動契約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如為特定性定期契約且期限逾三年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於屆滿三年後,勞工方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如為未滿三年的定期契約,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勞工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但勞工在合約期間內提前離職,如會對雇主造成損害,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40號民事簡易判決意旨參照),雇主得對勞工請求賠償。
三、如為不定期契約,應依照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您目前年資滿三年以上,故規定預告期間為三十日,您於2/10提離職,自2/11開始算預告期30日,至3/12預告期結束,3/13為離職日。
四、復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特休部分,因離職時年資已滿四年,故依照上開規定,雇主另應給予您14日特休,可於離職前休畢,未休畢之天數,雇主亦應折發工資給您。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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