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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依法若維修方有遲延給付或是其他可歸責情事致使你們延後取車或是車輛被維修方惡意使用,依法你們可以考慮就上述相關損失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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