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本人於89-10-03到職至今
在96年12月下旬
因部門休假人數過多所以我來加班
因此大小事務都是我處理的
期間因客戶要求本人協助發文(mail相關資料給客戶)
因非業務範圍,乃是應客戶要求而協助
且使用的為公共PC,該電腦中的E-MAIL群組並未更新
以致客戶藉題發揮,,質疑本人資訊落伍之類
期間我加班特別多,幾乎天天07:00~23:00
又進而專挑我處理的CASE來檢驗
認為已不適任(因該客戶要簽年度新約而藉此將事端擴大)
之後我也立刻向部門主管報備,且該客戶事後有直接反應給公司高層
以上只是經過及聽說
但單位(部門)主管都未再告知提起此事
也無口頭或書面告誡或訓斥之動作
結果公司部門主管於96-01-16 通知本人,轉達公司高層要我任職至96-01-31為止
希望我提出離職,不然就是免職
但並未告知正確要我離職的原因
本人要求知道原因
但主管們只說依上頭指示,至於原因都未正式告知
於是本人要求主管替我爭取相關資遣費用
簽呈已上簽至副總,目前被卡住了
要求我附上離職申請書,遲未有下文
因不知上頭結果為何,部門主管待我保留住離職班而未呈至上級
已經第5天了,都未有任何消息,也都未找我約談
試問,我有符合領取資遣費的資格嗎?
爭取得到嗎?
還有相關的權益又是如何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可以請求資遣費按工作年度計算你工作7年數月可以領到依每月薪資7倍計算的資遣費數個月部分依比例計算
另外應有1個月的預告工資給你
你可以選擇不資遣另外確認雇用關係存在計續發薪資給你
因為無理由解顧你可以不接受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立後可以訴訟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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