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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未滿18)


許OO 發問於 2023-01-12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我今年16歲 家人有跟公司簽訂合約法定代理人那種的 我想問的是 我未滿18可是每天都做9小時以上 然後一星期休兩天(不含假日)都做到晚上12. 要辭職老闆也延後 我該怎麼辦…?老闆會有責任嗎?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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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雇主聘僱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二)、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且雇主聘僱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且,依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亦即晚間20時至隔天零晨6時之期間,不得使童工上班工作。

(三)、至於末滿15歲之人,原則上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本文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例外,如未滿15歲之人為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雇主始可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參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且雇主僱用未滿15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準用前述童工之保護規定。

(四)、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使「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7條關於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係有刑事責任,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於聘僱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本題勞工為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並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不得使未成年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至於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關於「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以及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關於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等規定,因本題勞工為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尚不屬於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故應無上開限制規定之適用。如雇主有使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勞工於晚間20時至24時工作,或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

三、又,本題如勞雇間係訂立不定期契約,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項準用同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雇主,舉例而言,如勞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應於10日前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按,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意旨)。本題勞工為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權,此性質上屬「單獨行為」,應依民法第78條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後,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如遇有爭議時勞工始能舉證),並注意預告期間之規定。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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