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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拍賣觸犯商標法


劉OO 發問於 2023-01-12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2022/5 在旋轉拍賣上犯了商標法
跟我購買商品的是網路警察
並用匯款的得取我的銀行帳戶
在2023/1被通知要做筆錄
怕到時候要被罰很多錢????

想請問 網路警察看得到我跟其他客人的對話或者交易紀錄嗎非常懊惱????????

商標權問題

瀏覽人數:565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涉嫌商標法,然具體上究竟是可能該當哪一條,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謹提供相關法條如下,敬供您參酌:

*商標法第95條
(第1項)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2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6條
(第1項)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7條
(第1項)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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