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先生:
小公司未達5人,小公司未加勞健保,我也無勞健保,因和老闆吵架,生氣曠工一周,被退職,有收到存證信函,請問還能要資遣費嗎?
A:
您好:
如您所述,公司員工人數未達5人,依法雖不用成立勞保單位,但仍應幫您加保勞健保,而公司未幫您加保勞健保,確實有違反勞工法令,您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但因您曠工一周,雇主已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故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已於您收到雇主所寄送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時終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於法有據,因此,您已來不及主張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終止勞動契約,也就無法跟雇主要求資遣費。但就雇主應予提撥退休金及未加保勞健保部分所生之損害仍可向雇主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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