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從108年五月在單位開始服務,於111年1月開始請育嬰假一年。
於112年3月復職,但因家庭因素所以從正職轉兼職。
但復職時已懷孕三個月,所以可能工作五個月後需要請產假待產,
請問這樣第二胎如果想請育嬰假,公司有權拒絕嗎?
A:
您好,
一、按「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及「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及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只要您工作年資滿六個月,子女未滿三歲,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依照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拒絕。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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