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開始發生薪水遲發現象,累積至112年1月份,目前尚欠兩個月薪資,而該公司營運主要主事人為幕後投資者,董事長為人頭戶,從不參與公司任何大小決策和事件,也鮮少露面幾乎沒有,提問:
(1) 目前欠薪償還狀況是否只能向勞工局針對公司負責人進行違法申訴?
(2) 而幕後投資者基本上可以全身而退?
A:
您好,
一、按「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復按「實質董事雖非登記名義之董事,但就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依衡平原則,應使其受委任董事之規範,俾保障股東權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再字第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您文中所述,綜合答覆如次:
該名幕後投資者如有實際執行董事業務或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3項本文規定,其亦應與公司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是您自得對該名幕後投資者進行違法申訴。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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