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一家小型商號,在網站有刊登一款商品,是一款生產於國外品牌的商品,
近日有台灣圖庫公司,來電話及信件聲稱 該產品的外包裝紙盒上設計的圖樣人物,
是圖庫公司所擁有的著作權,要求我們支付圖案權利賠償金和解,
如不賠償就要向我們提告,
想請問
一.
該商品及外觀包裝並非我們所設計.製作.生產.及輸入到台灣,
我們只是向台灣代理購買一件當樣品,且尚未販售出去營利,
二.
國外製造廠家利用該圖案設計包裝,十幾年來已陸續生產過數款型號的商品,在國外及台灣流通販售,目前台灣網路也有其他賣家在販售有這些圖案包裝的商品,
且該圖庫公司於該國也設有公司,如果有著作權問題為何不直接向製造工廠 求償?
一般店家很難可以對每樣產品包裝圖案去核實有無侵權呢?
這樣我們是否會有侵權的法律之責任嗎?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商業似乎並不知道該商品外包裝、商品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且信賴「國外製造廠家利用該圖案設計包裝,十幾年來已陸續生產過數款型號的商品,在國外及台灣流通販售,目前台灣網路也有其他賣家在販售有這些圖案包裝的商品」之情形。
就此部分,建議您宜盡可能收集「國外製造廠家利用該圖案設計包裝,十幾年來已陸續生產過數款型號的商品,在國外及台灣流通販售,目前台灣網路也有其他賣家在販售有這些圖案包裝的商品」之相關證據資料,藉以證明貴商業「『並非主觀上明知』該商品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以備不時之需。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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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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