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因開業至今一直虧損,預計今年度2023年1月底結束,需多久前告知員工?,因為今年年假長達10天,員工年資5個月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勞工年資為五個月,則依法須在10日前預告之,否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計算、發給資遣費。
謹一併檢附下列法條,敬供參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3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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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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