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跟朋友本來是做買賣出口 因為想做多媒體產業 所以找我來使用他原本的公司行號他的公司是有限公司 是沒有股東的 口頭說了他佔70% 股份 我佔30% 開銷都由他先出資 我為股東的概念 開始執行兩個月後 發現理念非常不合 現在已經到了必須拆夥的狀態我想請問
1.因為一切都是他口頭說的也沒有紙本合約或者是錄音 我需要賠償他30 % 的開銷嗎
因為他的公司還是有在做他自己的生意 那如果他跟我算房租水電這合理嗎
2.這段時間所有的營收跟開支 因為他們公司並沒有自己的會計跟出納 所以其實帳目非常不明白 如果真的以法律來說需要賠償的話 我該怎麼樣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A:
您好:
一、按照您的描述你的情況似乎屬於「隱名合夥」的情況,依照你首先敘述對方有跟你要求分擔費用的部分,雖然先前只有口頭且沒有任何錄音,但在隱名合夥的情況之下,法律規範準用合夥的規定,合夥雖然沒有要式約定(也就是一定要做成書面),在前面說到分擔費用部分,如果有相關的敘述,是可以把它連結在一起,並用來證明的。
二、在隱名合夥的情況下依照法律可以終止,終止的情況有數種,另外在未終止的時候也可以查閱帳簿,因為所有情況都是出名合夥人跟與事業有關的人聯繫,所以可以有查帳的權利。
三、但您可以比較安心的部分是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出名合夥人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在這個部分你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為損害賠償。 以上為大概問題的敘述,如果還需要進一步的協助,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資訊幫助您更有效率的解決問題,也可以保有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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