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固定2個月的年終獎金是否屬工資

固定2個月的年終獎金是否屬工資


陳OO 發問於 2023-01-05 | 臺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30年以上, 而記得當初面試時面試人員所提之薪資結構為不論公司盈虧皆會發放2個月的年終獎金(唯當初的勞動契約並無給員工副本, 亦不記得當時的條文); 但這30年來公司也確實依承諾所給予的2個月的年終獎金(30年來皆同). 想請問此一習慣性地給予, 固定額度(2個月的薪水)的給予, 固定時間的給予.

此一性質的給予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予? 並將其認定為工資, 並計算於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

本人為全舊制.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瀏覽人數:322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所以,只要具對價性、經常性給付,均應認定為工資。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