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公司負責人


王OO 發問於 2022-12-30 | 臺北 | 製造業

Q: 1.若公司負責人有民事訴訟纏身 並產生賠償責任 告訴人可向負責人公司要求負起賠償責任嗎?
2.如公司原有欠款廠商貨款,如今更改負責人,那原先廠商的貨款也需要償還嗎?
3.若公司甲先生負責人 在外有欠款; 其他公司 股東有甲先生負責人 那這間公司會有連帶責任關西嗎?
4.此公司如今日要歇業 ,還有貨款未繳交給廠商 ,那廠商是否可提告 ?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瀏覽人數:922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要看您是跟公司有糾紛還是跟負責人本身有糾紛,兩者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您如果只告公司負責人,要加告公司必須舉證跟公司間有何法律關係
2、仍然要償還,因為積欠款項是公司,而非負責人。公司在法律上屬於法人,有獨立的法人格,需獨自對外負擔法律責任
3、如果是公司負責人本身有欠款,並非公司欠款,則與公司無關,也沒有連帶責任
4、廠商可以提告公司要求賠償
5、本律師有擔任廠商或公司的法律顧問,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涉及公司債務與個人債務交互關係:

依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

依照公司法第99條規定:「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又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故公司得作為獨立的法律實體,擁有其獨立的權利能力,並讓股東之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得以分離。

是以公司之債務歸屬於公司,不因變更負責人而有所區別,廠商亦是針對公司請求給付貨款。
而股東之個人債務僅屬於個人股東,就法律上而言不會以公司財產清償股東個人債務。
但仍需視不同公司型態而有不同之處理方式。
由於臺端並未明確表示公司究竟屬於何種類型,故如何妥善處理公司與個人間債務之相關問題,尚須進一步取得相關資料方能判定以何方式較能圓滿處理,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連絡電話:02-2751-5156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