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一間露營區工作(股份有限公司),已積欠111年10-12月共3個月薪資,目前已拿到非自願離職單(欠薪),但公司完全沒有明確告知何時會拿到積欠的3個月薪資和資遣費,只是一直回覆等老闆通知。目前我已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據我所知董事長的不動產都已經被扣押,露營區到112年1月10日正在找新的經營者,請問我還可以再做些什麼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有受償優先性,其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故除了勞資協調外,可考慮以假扣押之方式,先扣住公司資產。
另提問中的董事長不動產被扣押部分,由於不清楚董事長不動產與公司間的關係,故無法回答。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