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公司簽約的代表人,只要是可證明是經公司授權之人,不一定是何種職銜的人,也不一定要和對方被授權的人職銜相同。但有的公司會考量對等關係,指派和對方代表人職銜相當的人代表簽約,但是基於商業考量。但一般台灣公司都是會由登記負責人用印,以免日後有無權代理、合約無效的爭議。
以上回覆僅係依您所述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