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來詢所述,您弟媳在您家裡工作,如果是付出勞力、服勞務以賺取您家裡的所給予的報酬,您家裡公司與弟媳之間應有民法上所稱之僱傭關係存在。而您弟媳,因與家裡長輩不合而未繼續從事您家裡公司的勞務工作,而僱傭契約為勞務契約之一種,如契約當事人對於報酬給付之期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依報酬後付原則,應由受雇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給付義務履行完畢後,使對僱用人享有報酬給付請求權。如此這般,依您所述,弟媳不繼續工作,並非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亦非您家裡公司有拒絕接受弟媳勞務成果之事實存在,依前所述,弟媳對您家裡公司並不存在任何報酬請求權存在,您家裡公司是毋庸支付報酬給弟媳,也與弟媳是否與您弟弟離婚並無不同。謝謝您的提問,希望有為您解惑。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所諮詢。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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