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有一期未繳或逾7日以上經催告仍未交付,則視為餘款全部到期
甲方放棄訴訟之權利,乙方得為強制執行。
請問:
此意是否為7日以上未繳須經催告仍未交付,致逾1期才構成違約?
如乙方未催告(如存證信函告知)是否亦成立違約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條文中使用「或」,就表示有二種情形:
1、1期未繳,視為餘款全部到期...。(不需催告)
2、逾7日以上經催告仍未交付,視為餘款全部到期...。
簡單講,要快的話,就是七日後催告,不催告的話,就要等1期。
契約既然約定要催告,若不符合要件,當然不能視為全部到期。但是未催告乙方是否違約,看不太出來乙方違了什麼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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