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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OO 發問於 2022-12-19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我家是傳統的四層樓公寓,一層兩戶,總共八戶的40幾年的舊公寓,4樓住戶在我們這棟整個頂樓違建,並在樓梯間就裝設鐵門,所以我們其他住戶並沒辦法可以上去頂樓
住在四樓屋主,在巷子對面棟也有一戶房子在租人,但對面棟的屋子水管壞了,他不修,直接從他家裝設水管從空中到他對面房子裡,變成從原本8戶的用水變成11戶在用,導致我們水壓不足,叫他拆掉,他不拆,說水管是從他家出水,水費是他在繳的!
但水是從1樓的樓梯間由抽水馬達抽到頂樓水塔,抽水馬達吃的是公電
請問,除了違建及不當得利,我能告他什麼?
竊電嗎?還是該以什麼法條告他?

不動產法規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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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係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爭議。民事部分,依民法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所謂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而抽水馬達,乃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中,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應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於您的情況當中,您居住之公寓為一區分所有建築物,4樓住戶將自家水管架設制對面建築物內作供水之用,導致水壓不足,已構成對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之抽水馬達正常使用之妨礙,即構成對所有權之侵害,依民法規定,得向4樓住戶請求回復。至於刑事部分,目前無法看出有犯罪之行為之描述。謝謝您的提問。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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