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以下為111年發生的案例,想請眾律師解答,謝謝。
事發經過:
甲方為某租賃公司,乙方為承租公司(代表人是我)。今年因為車禍事故出險理賠紀錄6次。被XX產險拒保,甲方無法找到其他產險業者投保各種保險,後由甲方租賃車業務端傳一份長租車輛結清試算報價給我,單方面的終止租約,還跟乙方求償依契約所規定提前解約之內容,違約金金額為129,600。
我的立場:
細閱租賃契約保險規章內容,僅一條說明為(如承租人出險率過高時,出租人有權視實際狀況以書面通知協商調整租金,承租人應無條件按調整後之租金給付。) 但並未提及被拒保時無法繼續承租時,雙方的損失賠償辦法。
Q1:現在甲方單方面要求違約金給付金額129,600是否合理?
Q2:由於簽約後乙方有繳納90,000保證金,若到時候甲方不願退還保證金,我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其所提出的條件為事先未約定,可毋庸理會其之主張。
消費糾紛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返還退款,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