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係有關於消保法規之無條件解約權行使之糾紛。收先,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有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約之買賣關係,僅限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兩種。目的乃係因此二種交易方式,消費者謹得透過通訊設備、業務員之推銷得之商品為何,在無法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賦與消費者無條件解約之權利,且行使解約權之時期為,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但此一契約解除權的行使,依民法規定,仍應以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若消費者行使解約權,顯然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與一般社會交易習慣相違,有違常理,責將無法主張解除契約。依您所述,我認為,雖然您與客戶約定商品分批運送,但商品為書本,兩批商品之外觀、功能在沒有重大差異之情況下,應認為客戶於收受第一批時,即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以判斷商品是否為符合客戶購買時所期待的,以決定是否行使解約權等等,故縱使在客戶收受第二批商品的7日內,客戶欲主張退貨,應認其解除權以歸於消滅而不得行使。以上為個人意見,謹供您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有疑問,歡迎來所諮詢。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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