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希望以下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倘若請求金額不高,可先以寄發存證信函方式為催告,要求賣方於一定期限內退款,亦或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程序優點在於快速、程序簡易且費用較低,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可參:「債權人所請求之標的為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 」但須注意是否能確實送達,亦即地址能使賣方確實收到信件,否則支付命令會因3個月過後而失效,假如不知道對方地址可透過訴訟程序請法官命補正。
若賣方未於信件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給您,屆時可至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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