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想要詢問,日前我賣一房屋,但房屋尚有租客,故買方有要求,因害怕租客於合約到期日後惡意不搬走,請代書保管一筆50萬資金於履約保證帳戶暫不匯款給我,等房客準時搬走後,在行將最後50萬從履保帳號內轉帳給我,但現在租客已經準時搬走後,買方卻堅持租屋後的小修繕要我負責,才肯簽字出款給我。請問這樣合理嗎?畢竟房子最後的押金跟租金都是在買方那邊,我需要負責嗎?或者我可以提出何種告訴呢?
A:
您好,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及「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及第37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照上開條文,若房屋交付時有該瑕疵存在,且該瑕疵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或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情形,則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買方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若該房屋瑕疵未嚴重達無法居住程度,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惟買方仍有給付扣除該得減少價金後所餘價金之義務,若有違反,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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