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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智慧財產局函釋(106年6月16日電子郵件1060616b):「一、所詢在社區公共區域,透過網路機上盒播放節目予公眾欣賞,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二、又如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於中華電信MOD或有線系統台上所同步轉播之電視節目,並使用單純家用設備播放,並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依照實務目前見解可知,您所述的情形如是單純擺放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播放,也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的話,則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法的利用行為,不須取得授權即可播放。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播放網路上「隨選互動式」之影片(例如:Netflix、 Youtube),會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授權,否則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參智慧財產局109年3月17日電子郵件字第1090317號函釋)。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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