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於96年5月16日到職,預計112年1月31日離職,請問112/1/1~1/31特休假有幾天?
公司離職為週年制計算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96年5月16日,離職日為112年1月31日,工作年資屬10年以上者,依法取得21天之特休,請休期間自111年05月16日~112年05月15日。至於111年5月16日至112年1月31日止之任職期間,因未滿16年,未符合新的22天特休之取得要件,故若您於111年5月16日迄111年12月31日前仍未休任職滿15年之特休21天,則112/1/1~1/31您可請休之特休日數為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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