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可知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用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
如您所述,若您辦理車貸時,並未隱瞞您的財務狀況,均照實填寫,嗣後換了手機號碼,忘記去向資融公司更改資料,車貸部分已繳了五期,最近6.7期是因手頭緊繳不出來,因您未施用詐術,也沒有詐欺故意,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您有資金上的困難,建議您與資融公司進行個案協商,協調是否能減少每期還款金額,或是可以考慮賣車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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