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可知勞動契約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而勞動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
如您所述,您與公司雖然是一年一聘的約,但您長期均與公司簽立定期契約(不斷換約,一年一聘)長達20年,您所從事之工作若屬公司日常、持續不間斷所須之人力需求,則您與公司間的契約性質仍應認定為不定期的勞動契約。也就是說,若公司不續聘,即代表是公司終止契約,須有勞基法所定的終止事由,若符合資遣事由的話,應給付資遣費,否則應屬違法無效。
至於,公司要求您家人寫同意您上班之同意書,才可續聘,應屬要求勞工提供非屬就業之隱私資料,而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疑慮,您可拒絕簽署,若簽了,是否能免責亦視個案而定。若公司因您不能提供家人所簽署之同意書而拒絕續聘,公司不予續聘之行為應屬不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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