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員工是否曾經確診?如果是,是否已康復?關於這此問題,依照現有證據似不明確,因此,建議先釐清這些問題。例如,可考慮請員工提出確診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而不只是快篩照片。如果員工無法提出相關事證,或未辦妥請假程序,則員工可能已構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註)。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得依法辦理退保。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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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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