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廠解散,老闆給所有員工的遣散費都相同,並未按照年資給付,並要求員工簽訂切結書,1.想詢問此份切結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
2.會影響員工之後調解的權益嗎?
A:
您好:
如您所述,工廠解散,老闆給所有員工的資遣費都相同,並未依照年資給付,雇主之行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應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補足勞工資遣費。但若員工簽訂拋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之請求權之切結書,因係在雙方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才簽訂,則由於此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請求權業已發生,成為可拋棄之獨立債權,依私法自治的原則,勞工與雇主就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為低於應有金額之協議,甚至拋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的請求權,理論上應屬有效。員工簽訂切結書後,亦不得再向雇主請求不足部分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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