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頭將工人的薪餉私吞己用,未如期給付工錢給工人,請問我要如何做來保障自身權益?另外工頭私下用工人的名義向包商借支使用,這又犯何罪?包商有對話記錄可以為證,u謝謝您
A:
背信罪於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就上述工頭等等行為,可能涉犯上述多項刑事犯罪,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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