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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惡意增資稀釋股權,小股東


WOOOOOOOO 發問於 2022-12-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想詢問我20年前投資一家貿易公司,此公司為有限公司,如果董事會從未開股東會議,自行增資三次,只有裡面三名董事認購新股,從未公告或通知原有股東認購新股,惡意稀釋股權,造成三大董事的股權3倍增加,小股東股權減少,今日公司要清算結束營業,三名董事可領三倍以上的金額,但小股東在不知情下沒有認購任何新股,造成清算後分的錢被稀釋了很多,請問律師,我可控告該貿易公司大股東惡意增資稀釋股權嗎? 我要如何要求理賠?或是該公司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股權結構設計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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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及公司法第106條:「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規定。
公司如需增資,依公司法第106條規定需依相關程序進行,如公司尚未依法規定為增資,在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前,公司法人格仍存續,您可依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公司及負責人為連帶賠償責任。
然本案之相關求償具有相當的複雜程度,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協助請求。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一、本題為方便說明,所以本題假設貿易有限公司三次增資都是在107年11月1日公司法修正施行前,並假設貿易有限公司共4位股東,即大股東A、B、C及三股東D,作為例子:

(一)、有限公司增資:

1、按,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1、2、3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2、首先,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則所謂股東同意並不以集會(會議)方式為必要,縱使以個別、逐次徵求股東同意,只要能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同意數,即能有效形成公司意思。所以本題指出有限公司從未開股東會議乙節,尚無違法。

3、次按,有限公司之「增資」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本題貿易有限公司之三大董事A、B、C,因有限公司董事必須自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則有限公司董事A、B、C應為股東,加上小股東D,則本題有4位股東,並假設本題貿易公司共有4位股東。是有限公司「增資」,依107年8月1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按股東人數計算,應有3位股東同意即符合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是故本題貿易公司增資,由股東A、B、C股東(均有限公司董事)三人同意,即符合「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之要件,縱然小股東D不同意,亦不影響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此部分並無違法。

4、而有限公司增資縱然小股東D不同意,因股東A、B、C股東(均有限公司董事)三人同意,即符合「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之要件,而因有限公司增資涉及資本額變更,需修正公司章程,而修正公司章程需「全體股東」同意,此時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擬制)視為同意。

5、又,縱然股東同意增資之股東,未必有能力或意願參與增資或依出資額出資,而就股東是否出資,或出資多少係屬股東之自由,公司法並無強制,故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規定,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當然,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因不同意公司增資,理論上似無可能參與增資或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實務上運作,例如東A、B、C股東三人同意增資,但假設A無意願參與增資,則亦可由B、C股東二人參與增資亦可,且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強制增資需按出資額比例增資之規定。再,例如:A、B、C股東三人雖同意增資,但A、B、C均無法出資達成增資之數額,而有引進新股東加入參與增資之際,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公司色彩,此時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始有經「全體股東」同意,新股東始能加入成為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亦即,須經A、B、C、D等4位股東全體同意,且缺一不可,始可由新股東E加入。

6、再者,有限公司之增資既無如同股份有限公司須踐行該法第266條、第267條認股期限、發行新股程序問題,其有增資情事時,自應於修正章程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參經濟部91年11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249680號函)。亦即,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如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之規定,是有限公司於增資時,並未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乙節,因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未強制規定,此部分應難逕指為違法。

(二)、本題貿易有限公司增資,由股東A、B、C股東(均有限公司董事)三人同意,未徵經小股東D同意,或D小股東不同意增資,以及增資逕由A、B、C股東認足,並變更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等,初步如上分析,尚難逕指為違法。再者,A、B、C參與三次增資,因出資較多,故於公司解散清算之際,獲有較多分配,此為當然之結果,此能否即能以D小股東分配較少,主張為受「損害」乙節,亦有需再斟酌思考之空間。

二、假設本題小股東D以上開情形,主張大股東惡意稀釋股東,並欲主張損害賠償,因上述分析,建議在提起訴訟前,仍需再審慎思考諸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主張請求權要件是否該當,以及小股東D之損害為何及損害如何計算等問題。本題如經充分考量分析後,確認有主張損害賠償之空間,始考慮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否則,不僅訴訟曠日費時,且民事訴訟尚需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而卻有可能在訴訟當中面臨前述分析之問題,亦A、B、C股東(均有限公司董事)三人同意增資,且逕由A、B、C股東參與增資,並繳足增資數額乙節,尚難逕指為違法情況下,如在訴訟中假如無法說服法院、法官我方主張有理,仍有可能遭受不利之判斷。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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