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代工廠代工出的圖,如是代工廠製作,且合約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是委託人的,原則上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應該還是屬於代工廠的,相關條文參考如下:
著作權法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關於代工廠所製作之圖面,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雖委託人有出資製作此物,仍須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以判斷著作權之歸屬。
按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三項)」
從該條規定可知,應先探求雙方契約有無約定該圖面之權力歸屬,若有,則依契約處理之。
假設沒有,則按著作權法第12條,以受聘人(代工廠)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代工廠)享有,但出資人係有利用該著作權權利,特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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