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合夥創業的問題
6年前跟女友創業,由我貸款出資,並約定之後對方也要貸款同樣的金額投入,但對方未履行,加上是情侶關係很難一直提醒,怕傷感情。
因為對方家人要求公司是由女友掛公司負責人,目前我們都沒有寫合夥契約。但最近我們協議分手,對方認為公司是她的。只願退還出資額。讓我離開公司。我有當時創業的資金匯款紀錄,請問這樣我可以爭取公司擁有權嗎?我們是一起工作,並不是只有單一方在公司內營運。
A:
您好:
如您所述,您6年前與您女友創業,由您貸款出資,並約定之後對方也又貸款同樣金額投入,且應女方家人要求由女友掛名公司負責人,但因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您與女友的合夥契約在你們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時即已成立。而您女友未依合夥契約履行出資義務,您應依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依民法第688條之規定予以開除,而不是認定合夥契約未成立,公司為您所有。至於您女友僅憑其為公司掛名負責人,即主張公司是她的,只願退還出資額,讓您離開公司,亦無理由。就您目前情況,應該要以退夥清算的方式進行處理較為妥適。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但因退夥涉及法律問題繁雜眾多,建議您盡早向專業法律人士為相關諮詢,以免延宕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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