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事故造成的手術損害賠償,向對方民事求償後,已經定案。
但定案後又要再次手術,此手術的相關損失,再沒超過二年民事追訴期的情況下,可以在向對方繼續民事求償嗎?
感謝律師抽空觀看或回覆!
A:
您好,
如不同事件或不同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分開計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二年時效的,相關法條請參考如下: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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