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台灣有限公司的訴訟,成敗是由公司責任,與負責人無關,但如是負責人造成的,負責人也可能需要負責。
有限公司的解散,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可進行,但要經過法定清算程序,由清算人主持,與債權人陳報債權、協商、結算公司資產及債務等一定程序。
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之規定。因此除非該股東有為公司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為負責人,因可歸責於負責人之因要為公司債務發生相關行為負責,否則毋庸負連帶清償或賠償責任。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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