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意旨係保障勞工權益,訂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故雇主所制定之工作規則或當事人約定之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均屬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勞動基準法第71條亦明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又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二、本題雇主有制訂勞工請假規範,性質上應屬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款規定由雇主就「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事項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但雇主訂立之工作規則如有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無效。
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此為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所明訂。勞工請假時,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亦即,一旦勞工有於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參照上開判決見解,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例如:雇主有以工作規則要求勞工請病假只能提供當日或前一日之證明作為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
四、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本題勞工請病假,除可提出勞工當日就診之費用明細外,亦可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就診證明等,此可參勞工行政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然而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並無限制勞工僅能以請病假之當日或前一日之證明,始能請病假。只要勞工有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而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範圍內申請一定期間之假期,勞工有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並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勞工有請假之正當事由存在,原則上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並依誠信原則給予勞工請假。
五、如雇主(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依法給予勞工請假,而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所定假期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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