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你工作年資已逾一年未滿三年,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應於20日前告知雇主。而前開預告期間之起算係從預告離職日之隔天起算。又依行政院勞委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 6578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可知預告離職期間包含假日、國定假日及過年期間在內。也就是說,您若要於1月31日離職,您至遲應於1月10日告知雇主,預告期間至1月30日屆滿,1月31日方得為離職日期。
另員工向雇主提出離職之權利依法屬於形成權,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數,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且離職日可以是員工自行決定的,雇主若要調整只能協商,員工只需要依照勞基法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因此,如您所述,您若雇主要您過年前就離職,您可以拒絕,雇主僅得接受,若雇主強制要求您在過年前離職,則屬資遣,而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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