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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22-11-25 | 臺中 | 製造業

Q: 您好 :
公司屬於有限公司, 狀況如下 : 因公司業務緊縮, 開始放無薪假, 由於公司薪資計算用日薪制, 使員工薪資會有低於最低薪資的情況.
雖然與雇主協商雇主願意用最低薪資給付, 但是勞方無法生活. (公司沒有禁止兼差)

我想請問 :
1.此狀況下提出離職, 是否可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2.是否可要求資遣費?
3.使用日薪制,放無薪假導致薪資低於最低薪資是否違法?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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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無薪假、無薪休假性質上屬「減班休息」,對於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勞動部訂定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二、如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如需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因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合意始可為之,雇主不得逕行變更,或片面減少薪資之給付。且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雇主亦應重行徵得勞工之同意。又,如勞雇雙方經協商合意實施無薪假,如無減薪合意,縱然實施無薪假,雇主仍應負工資給付之義務。

三、再者,如如勞雇雙方經協商合意實施無薪假,並合意減薪,如勞工因工作日數過少致減薪後實領工資金額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仍應給付基本工資,此可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四、本題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如需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因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合意始可為之,雇主不得逕行變更,或片面減少薪資之給付。如雇主係片面公告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即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或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此時勞工得依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五、承上,如雇主不願給付資遣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另如勞工對於給付工資爭議有訴訟之必要,亦可向就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全國總會專線電話:(02)412-8518;網址:https://www.laf.org.tw/),由該會地方分會審查是否符合相關條件資格,如該會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將指派勞動專科扶助律師協助勞工進行相關訴訟程序,律師費用全部免費。

七、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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