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與房客簽訂契約,並明言若欠租超過一個月即應立即搬遷
但是現今房客欠租反悔不遷
請問是否可依據契約條文強制要求搬遷呢?
條文如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壹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十日內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給付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甲方並得偕同司法單位強迫搬遷。
若不可依據契約條文強制要求搬離的話又要如何應對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如果租約有公證的話,應該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沒有公證,則尚需經過訴訟,取的勝訴的判決以後,法院才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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